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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規定-電腦使用規定

發布日期:
  • 發布日期:2015-10-01
  • 更新日期:2025-05-01
  • 點閱次數:3

 


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修正


 

一、臺北市立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推廣館藏電子資源、數位閱讀與行動學習,提供讀者檢索網路資源及閱讀電子書等設備,並維護公平及安全使用之環境,特訂定本規定。

二、服務類別

(一)查詢用電腦。

(二)學習e樂園(適用於總館及四所區域分館:三民分館、文山分館、萬華分館、天母分館)。

三、使用時間

(一)查詢用電腦:週二至週六:八時三十分至二十一時;週日及週一:九時至十七時。

(二)學習e樂園

1、總館:週二至週六:八時三十分至二十一時;週日及週一:九時至十七時。

2、四所區域分館:週二至週六:十三時至二十時三十分;週日及週一:九時至十六時三十分。

(三)經政府公告之國定假日、每月第一個星期四為圖書整理清潔日,不對外開放。

四、使用申請

(一)電腦座位登記

1、凡持有本人身分證件(本館個人借閱證、身分證、駕照及健保卡等),可自行於「座位管理系統」登記座位,或洽現場服務人員協助登記。

2、登記完畢後,應於登記使用時間起算五分鐘內(以座位管理系統時間為準)依指定電腦臺號報到入座,逾時視同棄權,並將該電腦開放予其他讀者登記使用。

3、查詢用電腦每人每次登記使用三十分鐘;總館學習e樂園電腦每人每次使用三十分鐘;四所區域分館學習e樂園電腦每人每次使用一小時。每臺電腦該使用時段結束前五分鐘,後方無人排隊時得以繼續使用。

4、提供一臺電腦供行動不便之身障者優先預約,每人每日僅限一次。

5、遇有清查、整理、修繕、業務需要或臨時遇不可抗力因素時,本館得暫停座位之登記。

(二)使用管理

1、讀者需自行負擔網路資訊安全風險並妥善保存(備份)檔案,本館不負任何原因所導致之資料遺失、毀損及保密責任。

2、讀者如需儲存資料,應自備儲存載體。列印資料時請依本館「資料列印複印收費說明」辦理。

3、讀者如需使用個人周邊設備,應自負保管及維護責任。

4、讀者得介接手機進行資訊傳遞,惟讀者如有手機充電需求,應至手機緊急充電區使用。

5、讀者如提前結束使用,應於系統完成登出,以結束使用。

6、使用時段結束後應讓位予下一位登記之讀者,不得占用。

7、已入座讀者如需更換電腦,應重新辦理登記。

8、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,以違規計並須自負法律責任:

(1)使用電腦未保持安靜、遵守秩序,影響他人權益。

(2)電腦軟硬體遇有任何問題,未通知服務人員處理,即嘗試自行修復致設備毀損。

(3)安裝及執行自備之軟體。

(4)利用電腦玩遊戲。

(5)瀏覽查詢色情、暴力、賭博、鼓勵使用武器、犯罪等影響公共安全、社會風俗及違反法律等網站。

(6)利用本館網路從事影響資訊安全、公共安全、善良風俗及違反法律等傳播散布行為。

(7)未能遵守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。

(8)冒用他人名義、交換或轉讓他人使用,經本館查證屬實

(三)違規處理

1、如有違規情事,不聽勸阻者,立即停止使用。

2、一天違規超過二次以上,當日不得再登記使用。

3、自首次違規起算一個月內違規累積達三次者,暫停三十日之使用權利。

(四)注意事項

1、個人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,並於離館時將個人物品全數攜出,如有遺失,本館不負賠償責任。讀者入座時,如發現其他讀者遺留物品,請洽服務人員處理。

2、讀者遺留之物品,本館得逕行移至服務臺存放,惟不負保管責任,並依本館「遺失物品處理要點」辦理;如為易腐敗物,本館得直接丟棄處理。

五、其他未盡事宜,依本館相關規定辦理。

六、本規定經本館資訊暨視聽服務委員會審議通過,陳館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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